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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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四萬三千七百零一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培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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