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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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一、二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犯妨害風化、賭博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春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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