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小字第273號原告A+U都市建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已於民國96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96年3月20日下午2時16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本件請求金額計算書、收費標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會議記錄,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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