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54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許舒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壹拾捌萬貳仟貳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舒閑即許 雅芬 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6,500,000元整、(2)1,000,000元、(3)420,000元,三筆借款合計共7,920,000元,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有不動產借款約定書貳紙為證。
二、嗣債務人許舒閑即 許雅芬 對前開借款僅繳至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即未履行,依上開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新臺幣6,182,293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暨提前清償違約金30,663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85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舒閑即許│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1.95%│││580244│雅芬│月25日起│││││6元│││││├──┼───┼─────┼──────┼──────┼───────┤│002│新臺幣│許舒閑即許│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95%│││3843元│雅芬│0月25日起│││├──┼───┼─────┼──────┼──────┼───────┤│003│新臺幣│許舒閑即許│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2%│││376004│雅芬│月2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舒閑即許│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80244│雅芬│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許舒閑即許│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843元│雅芬│1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許舒閑即許│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76004│雅芬│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