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人生社區管理委員會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林淑鳳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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