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57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黃秀菊 債務人 趙美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三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