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小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璞石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壹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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