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51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
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請求塗銷抵押權不
動產物權登記之訴訟,是否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應視其請求權之基礎法律關係為何而定,如係基於物權之法
律關係而請求,則有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適用。(參
照司法院77廳民四字第1196號座談會結論)。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撤銷被告甲○○與乙○○間詐害行為,並請求
塗銷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面積46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分之1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本質上係原告代位
行使被告甲○○基於不動產所有權對於被告乙○○所生之除
去妨害請求權,請求法院為回復原狀判決(參照89年5月5日
修正施行民法第244條第4項之立法理由),自係因不動產物
權涉訟,應適用專屬管轄之規定,而系爭不動產既坐落於彰
化縣芳苑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不動
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專屬管轄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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