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37號聲請人 余月鳳
王洪鳳珠 余宗憲 余聰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董哲弼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無相關資料遮引)。
二、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如係受讓第三人移轉之抵押權擔保債權及抵押權,應先對債務人踐行債權讓與通知之程序,並宜參最高法院98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㈠之見解及現行民事執行處審酌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相關文件之標準,就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相關文件從嚴審酌。亦即聲請人除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外,尚須提出該債權讓與契約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簽收之郵務回執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意見參照)。故請釋明本件聲請,就原權利人 涂淑明 (債權額比例20分之5)讓與聲請人余宗憲、王洪鳳珠部分,其債權讓與之通知是否已送達相對人董哲弼,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