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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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3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李俊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金主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號,及其上同段
219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