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1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97年度斗簡字第211號)、3月(97年度斗簡字第240號)、5月(97年度嘉簡字第334號)、5月(97年度嘉簡字第608號)、4月、3月(97年度嘉簡字第875號),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1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9月25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11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8年11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美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