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141號債權人泳淥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騰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泳選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泳選工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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