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告 李崇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0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726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2日辯論通知書內註明原告於該通知到達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並已於101年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