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嘉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嘉簡附民字第二六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九二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丙○○對本院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九二一號被告乙○○、甲○○妨害家庭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陳端宜法官卓春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