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四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二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處拘役肆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易,均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2、證人林曉白、胥榮瓊於警詢時之證述。3、證人 邱清興 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4、林曉白與胥榮瓊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影本各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