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小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小字第19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被   告  簡慶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4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業於102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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