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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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783號
原   告 大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6,25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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