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795號
原   告 天翔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清池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8,78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1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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