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51號
原 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原告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高雄市仁武區霞海自辦市
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土地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萬5,800元【計
算式:1萬4,000平方公尺/元(高雄市○○區○○段○○○○○號
土地公告現值)×89.7平方公尺(原告請求分配上開土地之面積
)=125萬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