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30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5月9日送達原告,原告嗣雖提起抗告,惟已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6月26日以97年度抗字第971號裁定駁回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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