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45號再審聲請人 林秋梅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80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再審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