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2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子庭
陳馨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5233號)
(一)債務人陳子庭於民國(下同)109年間邀同債務人陳馨怡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51,25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子庭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1年5月23日起未依約履行,且就學貸款利率於111年6月22日及111年9月28日調升,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7,001元,及自111年4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按年息2.2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計算之利息;和自111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馨怡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放款借據影本3.撥款通知書影本4.利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