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01號原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5之3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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