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3年度士簡字第161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六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三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累犯,處拘役
參拾日,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公訴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
,補充如下:被告於九十一年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判處有
期徒刑四月,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
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籍,被告於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
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鍾信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劉文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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