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916號債權人 單立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胡臻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兩造間有借貸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回執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