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抗字第12號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陳筱蓉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