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債務人蘇德即 蘇期鑫蘇期欣 代理人 郭佩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江定宜附件:
1、說明債務人郵局存摺內頁明細關於「補助款」、「回饋金」、「委發款項」及「生活補助」存入之緣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說明債務人任職於旺福居家護理所,自民國107年11月起工作時數銳減導致收入減少之原因,債務人是否另有兼職工作以補收入減少之不足?並陳報兼職工作之工作單位名稱或姓名,自兼職時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3、提出債務人弟弟因車禍需債務人照顧之證明文件,並說明債務人弟弟目前之身體狀況,債務人預計何時復職,如已復職,應提出自復職日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
4、說明債務人留職停薪期間,如何支應生活費用及母親扶養費,支應金額來源為何?並請提出適當之證明文件。
5、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6、債務人108年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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