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6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   告  李宜諺 (即 黃麗萍 之繼承人)
       李宜慈 (即黃麗萍之繼承人)
       李念庭 (即黃麗萍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李明龍 (即黃麗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
時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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