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6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 告 李宜諺 (即 黃麗萍 之繼承人)
李宜慈 (即黃麗萍之繼承人)
李念庭 (即黃麗萍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李明龍 (即黃麗萍之繼承人)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
時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