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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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5695號原告乙○○被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4年2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26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2月1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268號判決附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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