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242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務人郭以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0四計算之利息,加計利息總額以新臺幣參仟參佰捌拾玖元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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