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6號聲請人 許萬金 相對人 林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記載之「 許育誠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許育誠(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