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58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李盛裕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552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第二審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69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65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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