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奇翰(原名楊炳輝)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奇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奇翰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1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29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何俏美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