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廷翰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9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上訴於本院以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90號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確定。於102年5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朱瑞娟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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