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美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美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美蘭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449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何俏美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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