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67號原告 巫陳麗花
巫志文 巫文彬 巫文義 巫娥 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14日送達於原告巫娥,另於100年12月15日寄存送達於其他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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