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68號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建字第26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貳仟壹佰壹拾伍萬零陸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佰柒拾叁萬柒仟叁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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