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38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救字第1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