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大麻煙貳支(淨重零點伍貳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公路警察局第五隊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九日凌晨二時三十分,在國道一號新市收費站北向處,查獲被告甲○○持有二級毒品大麻香菸二支,經偵查雖認被告甲○○並無持有之犯意,亦無施用毒品之證據,而予以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大麻煙淨重0‧五二公克(包裝重0‧五一公克)係違禁物品,仍應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並無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煙二支及施用毒品之犯行,已由聲請人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並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扣案之大麻煙二支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有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0‧五二公克),有該局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而大麻為第二級毒品,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自明,係屬違禁物,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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