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四О號
聲請人乙○○即被告之妹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一號),聲請人以被告之妹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未遂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有共犯在監執行中,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基峻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