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毒偵字第106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0726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送驗後,驗餘淨重0.0726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1月22日草療鑑字第0970000739號鑑定書在卷可按,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