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長慶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編號第七○號之宣告刑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及第一二頁附表欄編號第二一號至第二四號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編號第七○之宣告刑誤載為「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顯屬誤寫,應予更正為「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另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二頁附表欄編號第二一號至第二四號已載明於頁次第五頁,顯係重複書寫,應予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