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9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9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9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4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甲○○」之後,應補充「前於民國90年間,因逃亡案件,經臺灣臺北軍事法院以90年度桃審字第26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1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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