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9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9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9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五八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檢察官固於簡易判決處刑書上載明對被告乙○○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四月;惟被告於本件僅竊取被害人甲○○所有,價值新台幣三萬元之不銹鋼門一片,該不銹鋼門於被告遭查獲後,且經被害人領回,有贓証物保管收據一紙附卷可憑,被告犯罪所致之具體損害尚屬非鉅,本院於考量被告犯罪情節及其犯後坦承犯罪,尚見悔意之情狀後,認對被告處予如主文所示之刑罰,已足收懲儆之效,是檢察官具體求刑之刑度稍嫌過重,併述明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簡易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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