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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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574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丁○○
甲○○丙○○乙○○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新台幣一千元,聲明人僅繳納一百三十五元,應再繳納八百六十五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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