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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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陳宏典上列受處分人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典之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改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前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740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確定。經執行後,業於民國105年7月14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而受處分人於假釋期間正常報到,從事務農工作且生活規律穩定,雖患焦慮或憂鬱狀況,惟經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之鑑定診斷證明書均顯示「精神科目前無診斷」之結果,堪認尚能適應社會生活,爰依刑法第92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免除受處分人之監護處分並以保護管束代之。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740號刑事判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105年10月3日、
107年7月20日、108年5月8日診斷證明書等資料,並審酌保安處分之立法精神與目的、社會安全之維護、原判決內容及受處分人之權益各節,認受處分人之監護處分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改以保護管束代之,應屬合適,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周紹武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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