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4年度六小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125號

原告 廖怡青

被告 張建豪

法定代理人 張立修

法定代理人 阮映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張建豪及張立修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