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浚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鹼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錠貳顆(含包裝袋貳只,毒品驗餘淨重合計壹點貳柒壹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浚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含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鹼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錠2顆(驗餘淨重合計1.2714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更一字第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毒抗字第359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030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存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磚紅色錠劑2顆,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一級毒品古柯鹼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為1.2714公克),有該院107年5月3日草療鑑字第1070400457號鑑驗書1份(見107年度毒偵字第2030號偵卷第139頁)在卷供參,足認扣案之物確均含第一級毒品古柯鹼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無訛。另裝放前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附敘。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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