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4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字第14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96年度偵字第5593號),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乙○○處有期徒刑柒月;甲○○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叁年。
扣案之傳真機叁臺、計算機肆臺、電話機壹臺、錄音機貳臺、賭客簽注時之電話錄音帶柒卷、店章壹顆、傳真用代號章壹顆、員工工作注意表壹張、六合彩倍數表壹張、客戶帳號表壹張、客戶資料表叁張、簽注表伍份(共計貳佰肆拾伍張)、監視器鏡頭壹個及監視器螢幕壹臺,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甲○○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先由乙○○於民國95年12月10日,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租金向不知情之 蕭錦堂 承租位在臺中市○區○○路1段532號10樓之2之處所作為賭博場所,並自95年12月12日起以每月3萬元之代價僱用甲○○,由甲○○負責接聽賭客下注電話、過濾賭客所傳真之簽注單、計算投注金額及統計投注號碼等工作,2人以此種方式分工在上址經營賭場,聚集不特定人賭博以營利。其賭法係由賭客撥打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或利用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等電話傳真下注號碼向乙○○簽注,每注56元至80元不等,以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6組號碼及1個特別號碼為準,並以俗稱二星、三星、四星、港特、臺號、天碰、特三等玩法與簽注之賭客對賭,凡賭客簽中者,則依六合彩倍數表決定其所得彩金多寡,若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歸乙○○所有,以此從中牟利。事後再利用第一商業銀行戶名 黃昭蓉 、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進行轉帳,由賭客將簽注金額匯入該帳戶或利用該帳戶匯出賭客所贏得之彩金。另因乙○○不願接受超過80萬元之簽注,凡有賭客簽注之金額超過80萬元,乙○○即將之轉介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蔡媽 」之人(俗稱「轉單」),並從中抽取每注0.5元至5.5元之差價。迨至96年2月8日晚上11時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傳真機3臺、計算機4臺、電話1臺、錄音機2臺、賭客簽注時之電話錄音帶7卷、店章1枚、傳真用代號章1枚、員工工作注意表1張、六合彩倍數表1張、客戶帳號表1張、客戶資料表3張、簽注表5份共計245張、監視器鏡頭一個及監視器螢幕一臺(其餘扣案物因核與本件犯罪無涉,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四、附記事項:被告乙○○、甲○○應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前,各捐款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七萬元予財團法人南投縣博幼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均已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捐款完畢)。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劉易柔法官王世華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