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2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6年度速偵字第1308號),經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交易字第9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於94年7月14日確定(現仍在緩刑期間)。詎仍不知悔改,於96年3月5日上午4時餘許,在臺中市○○街○○○巷○號1樓「自由酒吧」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返回臺中縣大里市○○路○○○號11樓住處。於同日清晨4時50分許,乙○○駕駛上開車輛沿臺中市○○路往三民路方向行駛,行經林森路與五廊街之交岔路口時,因不勝酒力致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追撞前方由丙○○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GM號自小客貨車,使丙○○所附載之乘客甲○○受有頭部挫傷、背部擦挫傷之傷害(所犯過失傷害部分業據甲○○狀撤回告訴,詳如後述)。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清晨5時8分許,測得乙○○之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3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其在上揭時、地酒醉後駕車,發生車禍肇事致告訴人甲○○受傷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於警詢中所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單、澄清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臺中市○○○○○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中市警交字第GD0000000)各乙份、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稽。
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認定,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駕駛人於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血液濃度達每公升0.11以上者,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應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法務部88年5月15日88年度法檢字第001669號函參照)。被告肇事後經警施以吐氣之酒精濃度測試,達每公升1.13毫克,已逾前開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且被告肇事當時未注意車前狀況,追撞告訴人所搭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貨車,堪認被告當時確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酒醉後已不能安全駕駛,仍不顧公眾之安危,貿然駕車,造成他人受傷,應予非難;惟兼衡被告素行,犯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撤回告訴狀各乙紙在卷可參,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於96年3月5日清晨4時50分許,駕駛上開車輛沿臺中市○○路往三民路方向行駛,行經林森路與五廊街之交岔路口時,其另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雨、晨光、路面柏油、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因不勝酒力致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追撞前方由丙○○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GM號自小客貨車,使丙○○所附載之乘客告訴人甲○○受有頭部挫傷、背部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人於第一審辯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犯行,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甲○○於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